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
确权发证问题的批复
(1989年12月6日)
广东、福建、广西三省、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广东省国士厅粤国土字[1989]127号《关于对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请示》、广西自治区土地管理局传真电报《关于林地登证发证问题的请示》和福建省土地管理闽土法函[1989]042号《关于林地是否颁发土地证书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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