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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护车收费管理办法

时间:200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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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暂行)(京卫医字[200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地区救护车的配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医疗急救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北京地区范围内配置、使用救护车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护车指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抢救、转运危重伤病人员,处理紧急疫情以及运送血液的专业特种车辆。

第三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全市救护车的配置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救护车的配置审查、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救护车的分类及装备标准

第四条根据国家救护车qc/t457-1999的专业标准和北京地区实际情况,救护车按用途分为下列5种类型:

(一)救护指挥车。具有现场指挥功能的救护车,用于大型灾害、事故的现场急救指挥工作。

(二)运送救护车。拥有一般的急救医疗设备和药品,能对现场或运送过程中的伤病人员进行救治的救护车。

(三)急救救护车。拥有急救复苏抢救设备和必备药品,能在现场或运送途中对危重伤病人员进行抢救的救护车。

(四)卫生防疫救护车。拥有卫生防疫专业急救设备,能够对现场疫情进行紧急处理的救护车。

(五)血液运送救护车。拥有运送血液专业设备,能够按有关要求为医疗卫生机构运送血液的救护车。

第五条救护车装备标准

(一)运送救护车

1、诊箱。内含插管箱、心脏复苏泵、呼吸气嘴、简易呼吸器、便携式吸引器、听诊器、血压计、叩诊锤、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三角巾、四头带、颈托、夹板等,必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

2、供氧系统。氧气瓶不小于3升,配有氧气压力表、流量表、湿化瓶等。

3、担架。车式可固定担架。

4、心电图机

5、输液导轨或吊瓶架,照明灯

(二)急救救护车

1、诊箱。内含插管箱、心脏复苏泵、呼吸气嘴,简易呼吸器、便携式吸引器、听诊器、血压计、叩诊锤、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颈托、夹板等,必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

2、供氧系统。氧气瓶不小于7升,配有氧气压力表、流量表、湿化瓶等,另配有便携式氧气瓶。

3、药品柜。放置各种抢救药品。

4、担架。自动上车担架、铲式担架。

5、骨折固定垫(真空固定垫)

6、外伤包(内有夹板、颈托、上下肢止血带、纱布、三角巾、四头带等)

7、心电图机

8、心电监护除颤仪

9、呼吸机(器)

10、输液导轨或吊瓶架,照明灯

注。简易呼吸器应具备监控气道压力装置及有防烟雾和有害气体功能;便携式吸引器的容积不低于600ml。

(三)卫生防疫救护车和血液运送救护车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设备

第六条救护车应装备警灯和警报器,警灯和警报器应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gb/t13954-92)国家标准的规定。

救护车车身四周应当标有卫生部统一的医疗急救标志,车体两侧中部标明单位名称,卫生防疫和血液运送救护车要标明专业类别,并悬挂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救护车牌照。

第七条列入北京急救网络的医疗卫生机构所配置的救护车,必须安装无线通讯装置和车载信息终端,接受北京市医疗救援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三章救护车的配置标准

第八条救护车配置原则是根据北京地区人口状况和医疗救护任务的需要,缩短急救半径,减少反应时间,合理布局,方便派车,及时救治。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医疗救护指挥工作任务的需要,配置救护指挥车。

第十条急救专业机构按每5万人口配置1辆救护车。市急救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配置适量急救指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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