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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专题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天津国家税务局

文号:津国税流[2004]53号

发布日期:2004-9-17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

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

〔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未完,全文共2485字,当前显示79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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