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华集团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
天津春发管理模式设计稿xz-bg/zd---04
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业务招待费的合理使用,提高效能,增加透明度,培养勤俭自律的工作作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业务招待费是指公司为业务经营的需要而支付的各种交际应酬费,列入管理费用帐户。
第三条。业务招待费由会计部在年度预算中按照国家财经制度规定的计算标准(销售额的千分之五)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计算出年度总额。
第二章业务招待费使用的审批
第四条。业务招待费使用金额400元(含)以内由行管总监批准;400元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业务招待人员原则上应事先填写借款单,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预算金额报审批人批准后方可施行。特殊情况必须向审批人提前口头声明,获准后方可施行,事后必须补办手续,否则会计部有权拒绝报销。
第六条。非经审批人特批,业务招待人员事先一律不得到会计部借支。
第三章业务招待费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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