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关于规范校内各单位公车使用管理的意见
关于规范校内各单位公车使用管理的意见
上大内[2006]第302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校机关部处、学院各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根据市纪委《沪纪(2003)52号文》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就规范校内各单位的公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务用车使用的范围
(一)下列领导、干部、教师可在上下班和日常公务活动中用车:校正、副局级干部、院士、离退休正、副局级干部;
(二)处级、处级以下干部和工作人员可在下列公务或业务活动中用车。
1.去郊区办理公务(有班车除外);
2.参加大型或重大会议(活动);
3.处理防台、防汛、抗震救灾等突发事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紧急公务;
4.接待上级和外省市来沪领导人员;
5.接送重要文件,取解大额款项。
二、公务用车配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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