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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关于规范校内各单位公车使用管理的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办发〔2008〕122号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

国内公务考察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将其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从2004年开始,我市开展了“行为不廉洁、作风不检点”问题专项整治,把“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问题作为重点整治的内容,取得一定成效,

—1—但“三公”问题仍然是当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在公车管理方面,个别领导干部和驾驶员不遵守有关规定在节假日私驾公车旅游,上下班接送小孩,有的不遵守交通法规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在公务接待方面,少数单位假借工作之名相互请吃,个别人员假借公务接待之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生活性支出,甚至利用公务接待之名套取现金,采购礼卡、消费卡等;在国内公务考察方面,少数领导干部假借公务考察、党团活动、学习培训等名义,组团外出公费旅游。这些现象影响了党风政风,损害了党委、政府的形象。一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纷纷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加强“三公”问题的管理监督。为切实加强党政机关作风建设,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打造“廉洁杭州”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遏制“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费旅游”不正之风,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

1、定人驾驶

公务用车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公车。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市管领导干部应于9月2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纪—2—委、监察局批准;市直各单位的处(含处级)以下干部需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单位负责人需驾驶公车的还应报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人批准,并于9月20日前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法院等机关的工作人员,因特殊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按省直各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2、定点停放

公车在工作日夜间、双休日和节假日原则上应停放在本单位停车库(位),确因路途遥远等特殊原因需在驾驶员居住区附近停放的,应首先选择停放在市、区两级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内部停车场内,如附近确无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的,应选择安全固定的停车位实施定点停放。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法院等单位的公车一般不得停放在居住小区。固定在外停车过夜的车辆,其所在单位内部停车位应向周边社区错时开放。市直各单位应将本单位所有公车的停放地点于9月20日前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如有变更,应及时上报。国庆、春节长假期间实行集中封停,各单位所有公车必须集中停放在本单位停车库(位),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方可使用,并做好用车情况记录以备检查。

(二)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

1、规范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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