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申报及管理办法5篇
甘肃省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申报及管理办
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我省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建设对提高区域经济水平、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废物排放、大幅度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率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推动甘肃省循环经济发展,规范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申报、批准认定及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试点园区是指,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以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为特征,具有产业关联,企业间内部循环与产业间循环链条清晰、协调推进的循环经济发展园区。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基本条件
1、设立发展循环经济领导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并得到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
2、制定了如何实现区内企业之间、园区与外界的物质流、能量流、信息流交换,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管理机制。
3、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水平,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进步等方面具有建设园区的基础条件。
4、园区内重点企业必须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同时,园区内资源产出指标、资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必须符合《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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