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
1、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在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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