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
天长市人民医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为了加强我院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行为,在保证我院医疗科研需要的同时,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教育
1、由医务部举办培训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及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参加人员包括全体医药技人员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
2、科室业务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掌握有关规章制度及相关知识。
3、科室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教育工作,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
4、将禁毒工作纳入职工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
二、采购
1、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2、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由我院采购部门指派专人持证统一购买,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药剂科药库购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设备科购买。
3、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需向福建省公安厅提出申请,办理购买许可证。
4、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鼓楼区公安局备案。
5、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供货方要查验供货方资质,并向供货方出具我院购买证明。
6、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结算。
7、相关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证明材料复印件要保存两年备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药剂科药库保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设备科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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