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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1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7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宝鸡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基本烈度分别为七度及八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的地区,均属抗震设防区。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四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和《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重大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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