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交通银行中山分行因与中山高科技开发区城市信用社等存单纠纷上诉一案

交通银行中山分行与中山市高科技开发区城市信用社等存单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民二提字第11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交通银行中山分行。

负责人。强舜,该行行长。

诉讼代理人。林星玉,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方晓梅,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山市高科技开发区城市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魏跃,理事长。

诉讼代理人。张嫦娥,中山市高科技开发区城市信用社主任。

诉讼代理人。赵琼,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中山市巨龙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庄,该公司经理。

原审上诉人交通银行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中山交行)与原审被上诉人中山市高科技开发区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高科技信用社)、原审被上诉人中山市巨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公司)存单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13日作出(1998)粤法经一上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山交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1年9月13日作出(2001)民二监字第35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再审查明:1996年2月8日、13日和14日,高科技信用社与中山交行孙文路办事处(以下简称孙文办)签订了五份内容相同的信托(委托)存款合同,合同号为中交银字第00

5、00

6、00

7、00

8、009号,每份合同约定。高科技信用社同意将有权自主支配的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作为信托(委托)存款资金,交由孙文办自行管理使用。孙文办对高科技信用社信托(委托)存款按月息15‟支付,利息支付方法以高科技信用社信托(委托)存款划到本行账户的次日起按季计付。履行期限为6个月。合同期间,高科技信用社不得提前支取信托(委托)存款资金,合同期满后,孙文办负责偿还存款应付的本息。孙文办对高科技信用社提供的信托(委托)资金在管理使用上承担完全的经济责任。高科技信用社分五次向孙文办各汇款2000万元共计一亿元人民币。合同到期后,高科技信用社要求孙文办兑付存款本息未果,遂于1997年9月4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山交行兑付中交银字第00

5、00

6、007号合同项下6000万元存款本息

另查明。高科技信用社办理汇款手续时使用的是其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该传票一式三联,其中一联为蓝色,作为高科技信用社付款凭证;另两联为淡紫色,一联由孙文办收款后加盖转讫章交回高科技信用社,一联由孙文办留存作收款人账凭证。高科技信用社在一审诉讼期间提交的1996年2月8日(005号合同)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蓝色联,付款单位全称为存放同业款项,收款单位全称为交行孙文路办事处,与淡紫色两联传票记载的付款单位高科技信用社、收款单位高科技信用社内容不相符合,蓝色传票联收款单位账号是空白的,加盖转讫章交回高科技信用社淡紫色一联收款单位账号为02—413270,系孙文办以高科技信用社名义开设的活期存折账户;中山交行提供的留作收款入账之用的淡紫色一联收款单位账号为4—20156039,系巨龙公司在孙文办开立的账号;转账原因三联均为往来款。1996年2月

12、14日(00

6、007号合同),高科技信用社提供的作为付款凭证的蓝色传票联收款单位账号是空白的,加盖转讫章交回高科技信用社淡紫色传票联收款单位账号为02—413270。2月12日蓝色传票联高科技信用社所盖的转讫章上日期为2月13日,淡紫色传票联孙文办所盖的转讫章为2月12日;应由孙文办提供的2月


(未完,全文共8543字,当前显示149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