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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纳税人外出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和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提供劳务,下同)活动的纳税人。

第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向经营地(劳务发生地,下同)地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在同一经营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到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接受主管地税机关的税务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第五条

申请从事外出经营的纳税人,须为帐册健全、能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的,主管地税机关方可予以办理;同时须将《外管证》的号码和填列的内容进行登录。

第六条

申请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需将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开具证明的具体内容及有关事项)提交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外出经营需要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立项、工程承包合同书、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七条

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外管证》的工作流程为:

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将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传属地分局进行审核,属地分局审核后,提出意见,并在2日内传给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根据属地分局的意见进行办理。对纳税人申请外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应将纳税人外出经营申请、合同(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

《外管证》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填开,《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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