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范例)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科华南路2号。
负责人。牟德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xx,男,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铁同镇晋元街1组1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xx,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建材路62号15栋1单元2楼4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道孚县各卡乡各卡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192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合义乡新华村11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xx,女,192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合义乡新华村11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xx,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沐滩乡新民村一组110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毗桥村。
法定代表人。邓x。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龙泉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1)龙泉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
任;
二、请求判决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实体判决错误。
本案系侵权之诉,侵权人xx物流公司、傅xx已与被侵权人亲属
达成合解协议,且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被侵权人亲属与侵权人之间的
侵权之债已经消失,法院继续审理已丧失法律基础,应驳回其诉讼请
求,或要求撤回起诉。
二、原审法院认定受害人杨xx死于车外属于第三者无证据证实。
龙泉交警大队龙公交(2010)第0028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
事实是。“停车后车辆侧翻,将杨昌宣当场压死,致车辆受损。”原审
法院认定“将杨xx当场压死于车外”,与交警大队对事实的描述不符。
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车上人员保险条款》中,均对第三
者作出了明确解释: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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