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政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
17号)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3】
22号)
(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黑政函【2003】
128号)
(五)《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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