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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

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行政许可审批

一、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

二、设定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二)《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修订)第四十

四、四十五条;

(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198号)第三十三条

(四)《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34号令》(深圳市政府三届一二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附件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一)数量:同一地点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项目,无数量限制;

(二)申请许可方式: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应先经过道路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然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核;

四、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应先经过道路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

(二)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三十三条规定。)

五、申请材料


(未完,全文共1923字,当前显示6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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