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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

吉首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吉首市市区范围内已交付使用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挖掘行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在短期内利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电话亭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吉首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市政设施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内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水利、环保、绿化、市容环卫、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四条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于上一年度末将年度管线建设计划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调整年度管线建设计划的,应当将经管线产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的计划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和各类管线产权单位报备的年度管线建设计划,制订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计划。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计划自颁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发布。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计划实施市区内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

第五条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并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未取得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不得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第六条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申请临时占用城市主要道路或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次要道路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申请临时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以外其他道路或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次要道路以外其他道路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应当同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城市主要道路和次要道路名录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每2年公布一次。

第七条申请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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