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改革暂行管理办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分局车辆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节约费用支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局各类机动车辆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三条分局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四条分局车辆的财产管理、日常调配及维修、保养等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五条分局办公室须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填写车辆技术状况记录,并主动搞好车辆年度审验、养路费交纳、非营运证年度审验等工作。
第六条分局车辆购买保险,由办公室经过调查做出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
第三章车辆使用
第七条分局车辆使用由办公室统一派遣,实行“派车单”或登记制度,通常情况下,科所用车需由其负责人于前一日下午向分局办公室申请。
第八条办公室依据用车申请,首先在保障局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的基础上,然后按照申请先后、工作缓急及距离远近等情况派车。
第九条兰外(指城关、七里河、西固三区之外)用车须经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第四章车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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