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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黔发改外资[2005]4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2号令)和《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为规范我省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根据项目性质,属于基本建设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以及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于技术改造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经贸委以及市、州、地经贸部门核准。

第四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审核。

第五条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5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或省经贸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省政府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贸委核准。各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经贸部门核准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需要进口设备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贸委核准。

第三章项目申请报告

第六条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和各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七条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和各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檔: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合同、章程,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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