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境外资产审计研究
××公司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11]22号),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境内独资、控股的二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集团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资产,是指××公司及其境内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境内企业)在我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依据当地法律投资设立或再投资设立的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和非法人机构(以下统称境外企业)中依法属于国有的下列各项资产:
(一)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设立或依法取得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股票(或股权)等以及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形成的资本及其权益;
(二)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各类非法人机构(分公司、经理部、代表处、办事处等)形成的国有资产;
(三)在境外委托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国有股权及物业等产权;
(四)境外企业的国有无形资产;
(五)境外企业依法接受的赠予、赞助和经依法判决、裁决而取得的国有资产;
(六)境外企业其他国有资产。
第二章境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集团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公司资产管理部是集团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监管部门,境内企业负责所属境外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境外国有资产主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进行审核,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组织指导境外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年检、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等管理工作;
(三)依据本办法对境外企业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成境内企业限期解决,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境内企业开展境外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体系,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情况和保值增值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六条境内企业的日常监管职责:
(一)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进行论证通过后,报××公司审核;
(二)对境外国有资产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境外企业日常资产管理事宜,并按规定向××公司资产管理部和所属业务分管部门报告或者备案;
(三)负责建立和完善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运营体系,保证境外国有资产的运营安全和权属完整,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四)在××公司指导下,组织境外企业开展国有资产的统计、评估、登记、年检等管理工作,以及其它相关的监管工作;
(五)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公司汇报境外企业重大突发性事件,并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所属地报送统计或登记信息。
第三章
境外企业设立管理
第七条
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符合集团发展规划和主业定位,符合集团境外市场拓展规划,并纳入集团年度投资计划范围。
第八条
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科学评估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防范政治、法律、经营、管理、资金风险。
第九条
集团所属境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得注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组织形式。境内投资主体原则上限于××公司及其独资、控股的二级子企业。
第十条
××公司投资设立境外企业,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境内二级子企业投资设立境外企业,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决定。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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