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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1

【发布单位】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财发[2003]90号【发布日期】

2003-03-26【生效日期】

2003-03-2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交通部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

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通知

(交财发[2003]90号)

部属各有关单位,各港口建设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代征、代管单位:

现将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综〔2003〕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情况进行检查的具体范围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交通部纳入检查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主要为:船舶港务费、船舶登记费等港务监督管理收费,船舶吨税,船舶检验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学校学杂费,航海专业培养费,港口建设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

二、检查内容

按照《通知》规定内容逐项对照检查,包括。收费项目是否按规定标准,有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问题,专用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是否符合规定,征收收入是否实行专户管理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截留、挪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问题,是否已按规定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本单位预、决算编制范围等。

三、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并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切实做好检查工作

(二)各单位检查的自查工作应于4月15日前结束,4月20日前写出自查报告,并认真填写《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自查基本情况表》和《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自查自纠情况表》一并报部。自查报告和报表的报送程序是:

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船级社负责将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检查情况审核汇总后报交通部财务司;港口建设费一级代征、代管单位和其他单位将检查情况直接报交通部财务司。

(三)部将于4月中下旬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单位的自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的具体单位和时间另行通知)。在部和各单位检查的基础上,财政部、监察部将于5月或6月选择部分单位进行重点抽查。请各单位认真准备,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

的通知

(财综〔2003〕12号)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未完,全文共3646字,当前显示10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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