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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用地新政要点一览

国土部权威解读:《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一、为什么要制订全国统一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是当前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危害十分严重。一是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助长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二是地区之间竞相压价搞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造成了新的区域不平衡,影响了区域协调发展三是由于土地出让的价格远低于其实际成本,国有土地所有者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体现,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四是由于土地取得成本低,一些企业圈占大量土地,建花园式工厂,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低效利用和闲臵浪费五是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地方政府低价出让土地往往是以压低拖欠征地补偿费,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其结果是直接侵犯了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长期困扰土地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必须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理顺工业用地的价格形成机制,使工业用地价格能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臵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针对当前工业用地的供求状况,合理制订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最低控制标准是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配臵的重要基础。为此,200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但是各地在执行这一政策时都怕提高本地地价影响招商引资,因此有的省份在制订最低价标准时不是互相攀高,而是相互比低,有的迟迟不公布,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

为此,今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发31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国家要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而且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为贯彻落实31号文件精神,我部组织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下发了《关于发布实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标准》的有关实施政策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

二、《标准》的实施有什么意义和作用

《标准》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发„2006‟31号文件精神,加强工业用地调控的一项重大政策,是国家运用土地价格手段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对有效抑制工业用地的低成本扩张,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于“以工补农、以城促乡、城乡统筹”的和谐社会的建立具有深远影响。具体而言,《标准》将在以下四个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一)规范工业用地市场秩序

《标准》的实施,为各地工业用地出让确定了一条价格“底线”,对各地在招商引资中搞恶性竞争、低价贱卖国有土地资产等行为戴上了“紧箍咒”,为全面推行工业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奠定了基础,为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竞争的土地市场提供了保障,为查处低价出让土地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参考依据。

(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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