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申请书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抓好集体土地所有权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任务
1、通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进一步完善原村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
2、对未登记宗地按初始地籍调查要求开展确权登记。
3、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只发到行政村一级农民集体,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发到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村民小组。
4、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5、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
6、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
1作。
二、补充调查的内容和目的
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的内容。一是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即登记发证宗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还是村农民集体,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以“两个核实”(核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是否准确、核实宗地内国有地和飞入地面积是否剔出)为重点,同时对土地权属其他属性及登记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检核。通过补充调查,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符合土地登记规范化要求,能将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权利人。
三、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几种情况
1、因农村体制变化,如区划调整、并村或分割等引起土地权属变化的;
2、近年来发生土地征收,未及时开展土地变更登记的;
3、原登记成果不完善,如。村界涉及国有河流、公路、荒山等,并以此作为土地权属界的;宗地内国有地和飞地面积未剔出的;土地权属界线未经双方指界的;经相邻双方认可,原界线有误的等。
4、其他认定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开展补充调查。一是原使用大比例尺图件开展地籍调查,调查精度较高,符合相关规程要求,且及时开展了变更登记,登记档案现势性较好的;二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两个核实”和变更登记工作落实到位,土地证书发放后不会产生后遗症的。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1、收集资料。一是原登记成果,包括原登记档案中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土地权属协议书、土地争议原由书等;二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的“两个核实”成果,包括核实表、指界表等;三是相关图件,如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等;四是有关资料,如林权证、土地承包证,以及原登记后因土地征收等原因发生土地权属变化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2、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查清所登记宗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级农民集体所有、还是村内两个以上村民小组所有但现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
3、编制技术方案。明确调查范围、对象、方法和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制定补充调查表,明确具体填写内容和方法;提出技术要求和实施步骤、完成时限、有关保障措施等。
4、发布通告。通告以县、市政府名义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土地登记区的划分、登记期限、登记收件地点、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以及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应合并一次性予以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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