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申请书
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确保我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工作依据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开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土地登记办法》;
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6、《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7、《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8、《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9、《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10、《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
11、《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
12、《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工作方法
1、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充分利用原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开展。对所有权界线已经依法确认,并且没有发生变化或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可使用原权属界线,按集体土地全覆盖的要求,重新量算集体土地面积;对所有权界线未经依法确认,或者虽经确认但已发生变化或已经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应依法重新确认权属界线后,量算集体土地面积。
已经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按变更登记模式进行(权利主体、权属界线、地类、面积均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变更);未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按初始登记模式进行。
2、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对所有权范围内的全部集体土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所有权范围内各地类面积只进行调查,登记发证时不划分地类,土地证书中各地类的面积用“/”划去。
3、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进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内容和程序
(一)准备工作
1、成立组织机构。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45)要求,抓紧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班子。
2、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3、落实工作经费。根据工作要求,编制经费预算,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落实。
4、收集相关材料。收集最新dom、土地详查、土地更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资料,相关部门有关土地权属资料。
5、组织业务培训。开展业务培训,使全体调查登记人员掌握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方法,熟悉技术路线,规范工作程序。
6、开展宣传发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时了解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任务、方法和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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