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申请书
黑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
2013-06-2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证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统一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方法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辖区内按照本次加快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求开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五)《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六)《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七)《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2007第40号令)。
(八)《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九)《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第1页共1页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十)《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2003年)。
(十一)《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41号)。
(未完,全文共1785字,当前显示59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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