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分析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部分
一、判断题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组织实施。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厅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半年内完成培训。
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组织部门主持。
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报协管方备案。
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1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1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1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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