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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合集]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

署税[2000]188号【发布日期】

2000-04-14【生效日期】

2000-04-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加工贸易

银行保证台帐“实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署税〔2000〕18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保障国家税收,简化海关、银行手续,解决“B”类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备案时一次性缴纳合同料件应征税款等值保证金负担较重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有关批示精神,决定对“B”类企业在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限制类商品,按其合同备案金额应缴纳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5月1日起,“B”类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时,海关按合同备案金额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

对“C”类企业征收台帐保证金的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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