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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押汇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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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国内贸易项下信用证业务(以下简称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规范其操作标准和操作流程,从而保障国内信用证业务积极、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我行各级业务机构在办理信用证业务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并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办理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国内信用证种类包括: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五条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征得总行的批准和授权。各

一、二级分行下属的同城支行及异地支行下属的支行不得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集中到各

一、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本部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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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

第六条开出国内信用证是指我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国内受益人开立的、保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

第七条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各业务机构开立的信用证,应具有真实的国内贸易背景。严禁开立以融资为目的的国内信用证,禁止为逃避监管,采用事后修改信用证期限、金额或将开证金额化整为零等手段,变相开立需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信用证。不得利用滚动开证的方式开新证、还旧证。

(二)风险总量控制原则。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具有潜在的风险,各业务机构必须将其风险余额纳入严格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体系,充分考虑本机构的存贷比状况、资本金及流动性状况,同时考虑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权重并采用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规模实施监管。

(三)统一授信原则:我行办理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流程管理,具体按照《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办法》执行。由信审部门负责信用风险审查,国际业务部控制操作风险。具体方式有:

1.综合授信方式。指业务机构在对开证申请人的经营风险、财务状况及其与我行业务往来的历史记录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免收或减收其开证保证金,给予一定金额、期限一年的授信——2额度用于开出国内信用证的方式。全行各业务机构为申请人开出国内信用证时应尽可能采用综合授信的方式。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1)对每一开证申请人授信额度的核定,按我行授信流程中的有关评审办法及规定,经批准后办理。

(2)在综合授信额度内的每一笔开证,应由国际业务部门逐笔报相应授权人签字开出;同时,国际业务部应负责信用证业务有关技术、政策等方面的风险防范及处理。

(3)业务机构应建立客户台账制度,以监控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并严格执行经核定的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调整需经相应的信用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2.部分授信,部分收取保证金方式。授信额度和保证金两者之和应不少于开证金额。

3.单笔授信方式。申请人在我行无综合授信额度,或综合授信额度已用完的,其申请的每笔开证都必须采用单笔授信的方式,根据我行授信流程中的有关评审办法及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单笔授信额度用完即失效,不循环使用。

4.零风险开证方式。以经确认的并为我行所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我行大额存单全额质押等零风险方式开证的,须经信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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