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押汇如何操作
国内信用证结算操作流程
一、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按期限划分: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
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二、信用证的基本条款;
(一)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二)开证日期。
(三)信用证编号。
(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
(五)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六)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七)通知行名称。
(八)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
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
(九)交单期。
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未规定该期限,银行不接受迟于装运日后15天提交的单据。
(十)信用证金额。
(十一)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发运日后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议付信用证应在此条款中指定受益人的开户行为议付行并授权其议付。
(十二)运输条款:
1、运输方式;
2、货物装运地和目的地;
3、货物是否分批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运;
4、货物最迟装运期,未规定此期限的,信用证有效期视为货物最迟装运期。
(十三)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
(十四)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
(十五)其他条款。
(十六)开证行保证文句。
三、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
(一)开证行。受理开证申请书,直接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二)通知行。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1、开证行与受益人开户行为同一系统行的,受益人开户行为通知行。
2、开证行与受益人开户行为跨系统行的,开证行确定的在受益人开
户行的同城同系统银行机构为通知行。
3、开证行在受益人开户行所在地没有同系统分支机构的,应在
受益人所在地选择一家银行机构建立信用证代理关系,其代理行为通
知行。
(三)议付行。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被指定议付的
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不得办理议付。
四、开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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