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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沿海旅游船艇管理办法

日照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工作,各县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水利、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中水回用和开发利用海水。

第六条政府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和工程建设

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政府组织规划、水利、城市供水、环保和卫生等部门共同编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中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不得批准建设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对原有自备水源取用地下水的,应当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第九条城市供水水源应当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根据法律、法规需要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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