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68号(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部门依据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依次扣减各税种的顺序为:
1、营业税及其附征的税费(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下同);
2、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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