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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网上用工备案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1、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通过网络、书面等方式如实提供订立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情况和资料。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广东省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于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未办理登记或者备案人数处以每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申报范围

江门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三、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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