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业科
二、责任人
服务业科实行科长负责制。服务业项目备案责任人为科长。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
(四)《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5]36号)
四、备案权限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湖南省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州、县属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投资服务业项目的备案。
五、申报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三)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六、申报材料
申请人(项目报告单位)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填写好项目备案申请表(见《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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