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价格备案制度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以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规定:“医疗服务价格备案制度虽然民营医院可以自主定价,但它们应将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报所在区县物价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上海卫生信息网上公示。民营医院自备案起半年内不得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半年后,如需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需重新备案。”我院对除药品以外的所有收费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并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和相关要求:
一、管理规定:
1.对所有现行的收费项目上报区物价局、区卫生局备案,并上网公示;
2.承诺自备案之日起半年内不提高医疗服务价格;
3.如有需要提高的服务价格在半年后重新备案;
4.对于新增加的服务项目,要经过财务部门的精密核算并参考周边医疗机构的标准制定科学的收费标准,在向区物价、卫生部门备案后执行;
5.财务科是本制度的具体执行部门,本工作由院长办公室领导实施。
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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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