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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监督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行为,切实维护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商品房预售方案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拟定的交付使用时间,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预售的商品住房。发现有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交付使用和不具备合同约定交付条件而强制交付使用的,要及时纳入辖区重点监督项目台账,并向当地有关部门发出维稳风险预警。

第三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掌握的拟竣工交付商品房的项目名单,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实拟交付情况,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流程和应急预案,必要时可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防控交房中的维稳风险。

第四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以下指导服务:

(一)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并落实涉及交房启动、风险排查与评估、交房准备、交房实施、交房反馈等环节,包括查验、整改、应急预案、管理流程、投诉受理处理等内容的交付使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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