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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债权债务处置(DOC)

企业改制前后有关债权债务的产权界定及账务处理

企业改制通常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改制)。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前企业的债权、债务通常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笔者遇见一个对企业改制后债务核销产权界定的案例‚并由此带来一些对企业改制后债权、债务进行产权界定及账务处理的思考‚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改制评估时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改制后收回所带来的收益的界定与账务处理

在政府颁布的文件中对改制企业在改制评估时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改制后如何管理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企业改制前发生的3年以上应收账款,在改制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3年以内的应收账款确已形成呆坏账的,也可按规定进行核销。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实行账销债留,新企业继续保留追索权,收回的资金仍为原资产所有者所有。

为调动新企业索债积极性,原产权持有人可按一定比例将实际收回资金奖励新企业。上述规定明确表明,在企业改制时已1

核销的应收账款由新企业继续保留追索权但收回的资金仍为原资产所有者所有。

但上述经济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上述文件涉及以下经济行为:(1)改制企业收回在企业改制时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2)改制企业在收回企业改制时已核销的应收账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3)改制企业收回在企业改制时已核销的应收账款上交原资产所有者如何进行账务处理;(4)原产权持有人可按一定比例将实际收回资金奖励新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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