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
(一)无偿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资产在本部门内部上下级或同级之间调拨;
2、跨部门、跨地区和跨级次的资产划转;
3、因分立、合并、撤销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5、经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
6、对外捐赠。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或担保(抵押)损失等的核销。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经省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使用省财政资金临时购置的在会议或活动结束时需要处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财政厅按以下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二)单笔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三)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的处置;
(四)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部门本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一)单笔在5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审批;
(二)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或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审批。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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