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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下发《就业培训申报及补贴实施细则》等6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及劳动保险费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呈贡新城建设局、空港经济区建设局,三个开发(度假)区建设局,各建安企业、中央、省属各地州在昆施工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昆明市建筑业企业试行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的通知》(昆政发〔1991〕39号)文件精神,不断完善昆明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多年的实践经验,制订《昆明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及劳动保险费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昆明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及劳动保险费筹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费源的筹集工作,避免和减少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流失,维护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和《昆明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活动的施工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大类。

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及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社保费”)是指《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规定计取的用于建筑业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障的专项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劳动保险。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执行本细则。第四条昆明市建设工程社保费的筹集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对象,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缴,统一向施工企业拨返、调剂的原则。

第五条昆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内的建设工程社保费筹集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昆明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劳保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社保费的筹集、拨返、调剂、数据统计、财务报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其余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社保费筹集管理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建设工程社保费筹集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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