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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请求如何适用仲裁时效

作者:时间:2010-9-9阅读:次

【案情简介】

2002年7月,吴小姐进入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任销售,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08年1月起,吴小姐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另按当月业绩利润的1.5%提成,每月实际所得约为1万元。

2008年7月1日,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将吴小姐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另一家贸易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但工作地点和内容并未改变。2010年1月31日,b公司为吴小姐办理退工手续。

吴小姐认为,公司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她来到《人才市场报》反映情况并要求模拟仲裁。

【案件当事人及委托关系】

申请人:吴小姐

委托代理人:洪桂彬,《人才市场报》劳动关系工作室首席顾问

被申请人: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人:张隽晔,上海海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高级法务专员

【申请人仲裁请求】

一、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万元;

二、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万元;

三、要求以工资5000元为基数补足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

【陈述与答辩】

申请人陈述。申请人吴小姐在a公司任职销售,后因公司原因发生劳动关系主体变更,由b公司重新办理用工登记及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2010年1月,被申请人无任何理由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且未支付任何补偿。

申请人在职期间从未订立劳动合同,且被申请人一直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

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订劳动合同之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及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请仲裁庭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答辩。不同意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于2008年7月1日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此前未订劳动合同责任与被申请人无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时效为1年,申请人提出的2008年7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责任,被申请人认为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仅同意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同意以最低基数缴纳,故相关责任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举证和质证】

申请人证据1。银行工资卡明细证明申请人劳动报酬基本工资为每月5000元。

被申请人(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

申请人证据2。利润提成表证明申请人每月提成系现金领取,及相关具体数额。

被申请人(公司)质证。该提成表系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申请人证据3。第一份退工单证明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是违法解除,属于合法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申请人证据4。第二份退工单证明申请人非本人原因而发生工作调动,原单位工龄已并入被申请人公司工龄。

被申请人(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是被申请人安排的,不存在工龄连续计算,a、b公司各属独立法人。

被申请人证据。a、b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a、b公司系独立法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工作调动。

申请人质证。a、b公司的出资人虽不同,但实际控制人系同一老板。

【庭审辩论】

焦点1:双倍工资适用一般时效还是特殊时效

洪桂彬。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主动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

张隽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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