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申请书李国辉申请复核古冶交警四大队的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李国辉,男,29岁,汉族,司机,住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新店子镇小老峪村。电话:13633250945
申请事项
依法变更第四交警大队第201041841号事故认定书:(1)认定申请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依法对死者张连海的死因进行司法医学鉴定;
申请理由
一、《事故认定书》所载内容多处有错误:
1.时间是不对:事故发生的时间是18:30分许,而不是18:20分,证据是报案记录,我们报122报警时18:29分,这个时间的认定不准确。
2.交通方式不对:伤者张连海是推自行车过公路,而不是步行,因此交通方式应当是自行车,而不是行人;
3.车牌号不对。本方车号是冀ha6768,认定书所载是“冀bha6768”是错误的。
二。应认定申请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理由有二。
1.申请人方规范驾驶,没有明显过错。
经检验,申请人的刹车合格,灯光也是基本合格的,检测线结论为:“一轴制动合格,二轴、驻车制动不合格。左大灯合格,右大灯不合格;转向灯、制动灯合格,前没有防雾灯。”
但是《认定书》载明当时的天气是晴,首先不需要雾灯;而且大灯基本合格,行车制动系统也是合格的,所谓驻车制动和右大灯如有瑕疵,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至于二轴制动不合格,实际上制动不平衡,并不是制动力不足。
2.伤者张连海有明显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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