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审批程序
民办学校的申办和审批程序
一、小学、中学申请办学程序:
办学者向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民政局核校名→到教育局领表→教育评估院进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教育局审批→民政局法人登记→银行开户→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局办理票据供应证。
二、办事时限: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办学的决定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省、市教委有关文件
四、审批分工
初级中学、小学: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级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申请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六、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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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