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扶持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
关于印发《昆明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入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21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个开发(度假)区人事劳动局,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市人才中心:
现将《昆明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入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九日昆明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入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9〕3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认定和管理
(一)“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认定。“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主要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等。
(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认定原则及程序。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实行个人申报、社区核实、街道(乡镇)认定的办法。
1.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证》。
2.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毕业生本人持《失业证》到所在社区进行就业困难申报,经社区张榜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认定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在其《失业证》上注明,同时报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三)“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管理。“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应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作用,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辖区内“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按“一户一册”登记造册,并建立台账,专人负责,提供跟踪服务,建立回访制度,及时掌握“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并予以记载。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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