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及退还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8日浏览次数:520
浙财综字〔2009〕7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
今年以来,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我省经济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为帮助企业减轻资金方面的压力,渡过难关,现结合我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征收与使用管理的具体情况,就加强我省“两金”预收及退还结算工作,减轻企业负担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严格执行国家“两金”征收管理的有关政策
“两金”政策是国家推进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举措。“两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各地、各部门都无权擅自减免。各级财政和“两金”的执收业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2〕139号)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8〕1号)规定的标准征收“两金”,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两金”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二、积极采取措施,加快预收“两金”的退还工作
1.对按规定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在提供工程所需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供货合同,施工现场有散装水泥、干混砂浆流动罐等使用设备,工程项目开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前提下,凭供货合同可提前申请退还部分预缴的专项资金。主管散装办应在受理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0元或按水泥预算用量每吨1元的标准,提前退还预收的专项资金。余额待工程竣工后按政策规定办理结算手续。上述规定的执行时间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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