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仇明银男,汉族,初中文化,1974年5月
工作单位: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工程项目部住址:云南新平戛洒大红山
电话:13774074620
被申请人:云南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工程项目部
地址:云南新平戛洒大红山
法定代表人:赵云蒙
电话:18608775122
业务人员:朱碎雄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79633元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元(柒万玖千陆佰叁拾叁元整)具体如下:
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1000元(50元*1/人*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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