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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第六条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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