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局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我局水利基金使用过程中的财务行为,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筹集的专门用于水利基建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和防洪工程支出(含应急度汛,下同)两部分。
1.01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大河大湖工程建设;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大江大河的上游综合治理和中下游清淤及流域内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防汛预警指挥系统建设;其他经批准可以使用水利基金的工程。
1.02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大河大湖等防洪工程的运行维护、防汛抢险和水毁修复;水文、通讯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水毁修复;蓄滞洪区预警反馈器材、临时救生器材的购置;防汛机动抢险队的补助;防汛必要的方案修订、宣传等;其他规定可以使用的支出。
1.03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中央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制度,其预、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2.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应由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开支的项目;部门和单位人员机构方面的开支;其他未经批准的开支。
3.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等基本建设部分要严格按照《水文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支出的部分,可分为两部分进行管理和核算:一部分是水文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一部分是按项目管理的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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