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豫财农„2013‟144号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对•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河南省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2012‟10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河南省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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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南省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2—
河南省水利厅
年7月19日
2013—
附件
河南省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修改有关条文的通知‣精神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政府引导、群众参与”等方式,用于支持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村、组集体承担项目实施,推动项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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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移交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并建立项目资产管护机制。
第四条各级财政要按照中央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扩大资金规模,增加投入。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筹资投劳有机结合起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整合各类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政府领导下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市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项目立项指南,指导县级财政、水利部门科学编制三年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在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当地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村、组集体的意见。县级投资评审机构要提前介入,认真开展项目建设事前评审。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以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为抓手加快推进财政支农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意见‣(财农„2011‟2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标准粮田—4—
的指导意见‣(豫政„2012‟26号)的有关要求,根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和高标准粮田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大县级项目资金统筹力度,按照“渠道不乱,性质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的原则,有效统筹整合各类资金;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协调机制,扩大整合范围,巩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成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县项目建设,其分配和安排必须科学合理、公正规范,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以高标准粮田建设为重点区域,提高农田抗御旱涝灾害能力,夯实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
(二)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集中连片建设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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