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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04年本)

简要说明:

本目录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配套实施,其中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目录另行公布。核准办法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执行。

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目录仅对省级政府及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规定,其中:

目录规定“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核报省政府核准。

目录规定“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市、县(市、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省属大型企业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本目录中“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级市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5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跨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需核报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核报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除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电网工程:35千伏及以上、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除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非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年产5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需核报省政府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除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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