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中国银行业呆账核销问责制度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关于统筹全国社会保障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1030号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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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1030号提案内容
2011-03-02案由:关于统筹全国社会保障的提案提案者:吴刚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办理
1030号提案复文2011-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年9月4日以〔2010〕人社提字第51号文函复:
吴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统筹全国社会保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障基金国家统筹
(一)关于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工作。到2009年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已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同时,国务院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解决了职工跨省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有效维护了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党的十六届三中、六中全会均提出,"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金基础部分全国统筹"。按照中央要求,全国人大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社会保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根据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涉及诸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我们将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同时,继续督促各地抓好省级统筹政策的完善和落实,巩固省级统筹制度,为实行全国统筹奠定良好的基础,力争在"十二五"期末建立全国统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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