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
商务部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产发〔2007〕133号
为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管理,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优化结构、提高效益、自主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限制和减少加工贸易企业从事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附加值低的生产加工,有效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加工贸易业务管理中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据实核查加工贸易企业的经营资格和加工生产能力,把好企业准入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各级加工贸易管理部门制度建设
(一)严格审批权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审批机关及分级审批的规定履行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放审批权需依照规定并及时报商务部备案。各级审批机关必须使用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有关证明数据必须纳入商务部数据库统一管理,严禁手工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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