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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第六条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2003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3]150号)规定:凡在我区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

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规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审查实施权限。其中: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驻邕中区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退还审查;对名称虽冠以“广西”字眼,但无中区直单位投资,属民营性质的单位,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审查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发票的缴存单位系中区直单位,且该发票由南宁市财政局或南宁市经济开发区财政部门开具,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如发票系由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开具,则由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二)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驻本市的中央、自治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市直属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南宁市除驻邕中区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区)直属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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